台中韓式證件照 晶片護照 求職照 面試大頭照 護照 台胞證 方案價位內容

拍攝流程

1.來電預約 


親愛的來賓,證件照拍攝彩預約制,歡迎事先來電拍攝的日期與時段喔。

預約專線:TEL:0928-455835 或撥(04)24638822 洽 Alice.或撥0911-418388洽殷sir

2.現場拍攝

專業人像攝影師協助您調整表情與姿勢,拍出美好形象。

工作室:台中市西屯區福雅路156巷22弄10號

3.現場選片

拍攝6張以上供您挑選1張,修片程度可事先溝通您想要的風格又能符合相關規定的共識後再作後製修容。

開始拍攝到選片結束約20~30分鐘。

4.成品取件

A.提供精美CD片數位電子檔,如需直接拷貝檔案 請自備隨身碟。

B. 2吋相片4張,1吋相片4張

C.成品完成天數3天

D.本店可提供成品的郵寄服務:運費60元。

拍攝費用:500元

加洗相片一組100元 含2吋6張 或 2吋4張+1吋4張

拍攝須知

1.拍攝台胞証相片請勿穿淺色(白色)上衣並禁止穿戴以下飾品:耳環、項鍊、鼻環、眼鏡。

2.請勿帶有色眼鏡(或有色瞳孔放大片)粗框眼鏡也不行 (黑色瞳放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太大)

3.拍照時戴眼鏡容易反光,建議配戴隱形眼鏡。

4.正式證件照禁止使用瞳孔放大片、變色片,眉毛、耳朵、臉部特徵及輪廓須完整露出。

5.可穿著襯衫或V領上衣拍攝,有衣領的造型會讓拍攝的成品更加完美,建議不要穿著無領無袖的服裝拍攝喔。

照片規格說明及範例圖示

照片規格說明及範例圖示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

 以下翻拍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發布日期:107-01-05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四、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五、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七、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八、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九、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https://www.boca.gov.tw/cp-25-4123-c2932-1.html